低价售车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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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9842
纳税人名称 聊城***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聊城税稽一 罚 〔2023〕 5 号
案件名称 聊城***货运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7月存在出售自有车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你单位账簿凭证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7年12月以744,270.00元的价格购进一辆奔驰越野车(已抵扣进项税额108,141.79元,缴纳车辆购置税63,612.82元)。
截止2020年7月,账面已提折旧138,490.41元,账面净值561,250.62元。
2020年7月你单位通过二手车市场将车辆以20,000.00元低价转让给个人(计算收入17,699.12元,缴纳增值税2,300.88元),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折损”科目543,551.50元。
结合相关证据,你单位未能就明显低价出售行为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评估价格证明,故判定你单位转让自有车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你单位将自有车辆转让给个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核定你单位应调增应税销售额=561,250.62-17,699.12-63,612.82=479,93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你单位低价转让车辆给个人的行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43,55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为偷税。同时,你单位2019、2020、2021年度是小型微利企业,其中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2年3月多退增值税62,392.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196.02元、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5,207.3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603.67元,合计48,799.6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2-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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